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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明区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区教育局  来源: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6-03 12:49: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发〔2023〕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区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号)及我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区实行“小学入学一件事”“不见面”办理。
     
     
     
    (一)
    网上信息登记时间及方式
     
     
    6月14日至6月24日,本区户籍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外籍适龄儿童通过“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medu.cn)或微信公众号“厦门i教育”进行小学入学网上信息登记。
     
     
     
    无上网条件、6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落户我区、因故错过等原因未进行登记的,可于7月9日、7月10日进行网上信息补登记,也可携带相关就学材料至片区学校现场登记。届时,学校将组织线下咨询。家长如需咨询,可预约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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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初审结果查询/统筹志愿填报时间
     
     
    7月9日至7月10日。家长登录系统,查看网上信息登记的初审结果(网上信息登记成功且初审通过者无需到片区学校现场报名)。初审结果显示需要统筹入学的适龄儿童,须按规定网上填报统筹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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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统筹结果查询时间
     
     
    7月19日。有填报统筹志愿的家庭户适龄儿童和集体户适龄儿童家长登录系统,查看统筹调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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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录取结果发布时间
     
     
    8月1日。家长登录系统,查看录取学校。
     
     
     
    符合政策的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7日至4月26日。未进行网络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思明区积分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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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
     
     
     
    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局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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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簿记载的地址与实际住所一致)。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落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入学矛盾特别突出的“热点学校”招生对象除符合“两一致”外,根据我区实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且持有该房屋产权一年以上,下同)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落户该址并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以上(2022年8月31日前落户及入住,下同),新入住的新建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的直管公房或保障性租赁房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落户该址并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房产(实际拥有并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落户该址并在该房屋居住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落户和实际居住均一年以上。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房产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内的小学就学,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今年执行以上招生条款的学校有厦门外国语学校附属小学、厦门第二实验小学(含分校区)、大同小学、槟榔小学、演武小学、人民小学浦南校区、民立小学、滨东小学、湖明小学、瑞景小学、松柏第二小学、梧村小学、思北小学、公园小学、湖滨小学、思明第二实验小学、松柏小学、嘉滨小学、莲龙小学、前埔北区小学和思明小学。如符合上述“热点学校”招生条件的片内生源超出学校可提供学位数上限,各校可根据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提前预告公布。对符合“热点学校”招生条件,因学位受限无法接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到思明区其他有学位的公办小学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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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区属学校要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入学通知工作,及时协调居委会于网上信息登记前向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小学入学网上信息登记、查看初审结果或填报统筹志愿、查看最终录取结果。2023年7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落户我区的适龄儿童,应向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申请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与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联系了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做好入学追返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和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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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若当年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涉及就学条款的,则按拆迁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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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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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类政策性照顾对象适龄子女入学办法
     
     
     
     
    (一)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按规定进行网上信息登记,由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区户籍的,按规定进行网上信息登记,由区教育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户籍所属招生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父亲(母亲)在厦务工、居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且目前在思明区居住。
     
     
     
    符合上述条件的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文中所有附件均可在文末扫码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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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适龄儿童因家长在思明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思明区生活而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于2023年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厦门市台联”微信公众号“就学备案”入口申报相关信息,经市台港澳办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台湾籍适龄儿童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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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华侨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信息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华侨适龄儿童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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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外籍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信息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
     
     
     
    外籍适龄儿童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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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执行《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21日关注“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进入热门应用“入学一件事”,通过“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志愿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其他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自发文之日起至6月21日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居住证明(若在思明区购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工作单位证明、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向区教育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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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的要求和程序办法执行,由思明区人民武装部受理、核查后,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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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符合《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条件的,由区教育局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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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属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措施的招生对象,按区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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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发〔2023〕21号)等文件的精神,2023年区教育局在确保完成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后,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鼓励长期务工、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采取积分管理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地招收符合积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含随迁残疾子女)进入思明区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积分入学方案详见已发布的《202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思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厦思教〔2023〕39号)。
     
     
     
     
     
     
     七、工作要求
     
     
     
     
    (一)
     
     
     
    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招生对象的确定工作。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1.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2.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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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障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籍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居住地所在学校应给予接收。
     
     
     
    学校应先接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因生源爆满无法接收的“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学校应受理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辖区的公办小学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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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因各种原因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经学校审核汇总报送区教育局,经区教育局审核后,于7月20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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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由家长书面申请,接收学校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集体研究后,于7月14日前报区教育局核准,方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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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各类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对象由区教育局统一指导安排。若意向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可接收能力,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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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本区户籍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具体办法详见《思明区2023年秋季小学招收三类残疾儿童工作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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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区教育局将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招生计划。未纳入积分入学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加强民办小学招生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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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小学一年级新生班生额为45人,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须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核准。
     
     
     
    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录取,严禁录取未经区教育局审核公布的新生入学。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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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及我区“小学入学一件事”“不见面”办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数。各校应于招生期间公布联系电话,及时受理家长咨询,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答疑解惑工作。
     
     
     
    各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各校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名义违规招生;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在招生入学中组织知识能力测试;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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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各校应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认真、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积极探索多孩家庭子女统筹入学安置办法。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在学校内部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由区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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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受新冠疫情影响,参与积分入学随迁子女家庭居住、务工、社保等计算办法,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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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
     
     
     
     
    (一)
     
     
     
    本《意见》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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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关键词:

    作者: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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