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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来人口落户
外来人口落户
人口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注意:在办证满5年或8年期间有间断办证的,间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这个年限由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岛外的由岛外各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 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4.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拟落户岛内的,查询及认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落户岛外的,查询及认定在岛外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5.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6.市人社局出具的《厦门市外来人员落户审核表》;
7.《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和市国土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配偶名下房产,需提供《结婚证》);
8.原户籍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时间及流程: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落户翔安区到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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