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资讯:厦门房产律师,贷款没还完,房子可以卖吗
- ·下一篇资讯:厦门物业律师_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常见误区
厦门企业律师,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
哪些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满足相关主体条件,是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重要前提。
实务中,由于综试区内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在增值税方面,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以下简称“无票免税”)。为解决无企业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问题,36号公告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3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跨境电商企业,其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且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优惠的,可以按照4%的所得率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纳税人经营范围应以批发和零售贸易为主。3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统一按照应税所得率4%确定。该4%的应税所得率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批发和零售业的最低所得率确定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因此,笔者提醒,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以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主营业务,如果以其他行业为主营项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出口企业实际情况予以鉴定。
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3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指定免税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对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
某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A企业,从业人员20名,资产总额1000万元,2020年,取得跨境零售出口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无其他收入),经税务机关鉴定,A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按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那么,2020年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00×4%=24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范围。对此,A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20年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140×50%×20%=19(万元)。
36号公告还规定,综试区内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优惠。
关键词:厦门企业律师
作者:转载收藏(非官方微信免费提供积分入学问题咨询。)
惠民大叔家长社群开放报名:
1、一整年的升学政策同步更新,
2、一整年的插班生信息更新,
3、一整年升学政策的独家解读,
4、一整年几千条的家长咨询回复,
5、一整年无限次的升学咨询,
6、以及不公开的信息分享等等。
继续指导大家的做好升学规划,带领大家探索孩子上学的更多可能性,我们相信,这将是你最值得加入的一个社群!
了解更多关于上学报名的事,扫一扫二维码:
